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严格执行防伪技术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须签定有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禁止无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等;

必须保证防伪技术产品供货的唯一性,不得为合同规定以外的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

不得生产或者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假冒的防伪技术产品;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防伪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