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