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三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