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