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Ⅳ类检验机构:

上一年度由于抽查和许可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上一年度抽查和许可工作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分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的;

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抽查和许可工作的;

无故不参加抽查和许可工作比对检验或3年内比对检验结果累计出现3次以上离群的;

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