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