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