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免检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免检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