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