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