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