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其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