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免检条件及审定程序 第十条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免检条件及审定程序 第十条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 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