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