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