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第十五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管理与审批 第十五条 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不得在未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