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2002年) 第七条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经贸委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将举行听证的决定、听证事由、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相关要求等事项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相关利害关系方。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