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十六条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处罚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引用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