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 2.

2. 水路。(1)长江干线航道。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 (2)西江航运干线。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由中央实施;在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 (3)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 (4)中央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打捞。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