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19年) 2.

2. 水路。(1)京杭运河及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 (2)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中央承担沿海港口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 (3)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 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实施。发挥地方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强化地方政府在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 (4)水运绿色发展。 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