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是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管理文件等赋予的相关单位、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