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律管理、采取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经济活动,应当取消审批。进一步开放交通运输建设市场,扩大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科学界定运输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和运输主体资质资格许可。部要在已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取消下放力度,完成取消下放数量达到全部审批事项二分之一的目标任务。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部的要求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做好地方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