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交办水〔2014〕14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8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号)、《交通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交水发〔2001〕13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运输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交办水〔2014〕14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8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号)、《交通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交水发〔2001〕139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