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二)

(二) 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省际与省内、沿海与内河、长江与珠江水系的自有船舶运力应当按经营范围分别计算,其中,具有国内水路运输资格的成品油船、原油船、化学品船(含植物油船),或经营的具有国内水路运输资格的液化石油气船和液化天然气船,可以分别按经营范围合并计算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但经营范围中的每种用途船舶运力应至少拥有1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