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三、

三、 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未按时进行答复或者进行虚假答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