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三、

三、 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