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6年) 九、
九、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构建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运行单位应当开展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并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进行监测和巡查,掌握通航建筑物安全技术状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运行单位应当开展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并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进行监测和巡查,掌握通航建筑物安全技术状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