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年) 三、

三、 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项修改为:“(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