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六、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