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十八、

十八、 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