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2022年) 一、
一、 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