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五、

五、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