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八、
八、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展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准备情况;
“(二)针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开展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设备、人员、空域等条件的说明;
“(四)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运行模式、运行方案和日期;
“(五)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仪表飞行程序;
“(六)现行有效的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批复的复印件。
“民航局受理申请后,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民航局要求组织开展试验运行。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试验运行期一般不少于一年,试验运行期不计入审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