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6年) 1.

1.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报告;

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