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在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下增加一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