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年) 三十一、

三十一、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