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