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2021年) 十七、

十七、 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二项修改为:“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