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