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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3. 三、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船舶进行下列作业,且作业量超过300吨时,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三、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船舶进行下列作业,且作业量超过300吨时,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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