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6年) 十七、
十七、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下列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港口保安管理、港口保安设备设施应用、港口保安风险分析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人员;
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人员;
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人员;
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人员;
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