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 四、
四、 第二十条修改为:“《船舶保安计划》审核合格后,船舶不得擅自更换该计划中所述的任何保安设备。
船舶更换已经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任何保安设备,应当与本规则和ISPS规则规定的内容等效。更换保安设备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重新认证后方可实施。”
船舶更换已经审核合格的《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任何保安设备,应当与本规则和ISPS规则规定的内容等效。更换保安设备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重新认证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