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6月) 八、

八、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交通运输部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