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公司章程复印件”。删去第一款第(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三)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