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十六、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