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2018年) 五、
五、 将第91.733条修改为:
“第91.733条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
“(a)除自由气球外,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同一起降点完成,该起降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并且航空器在飞行时距起降点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40千米;
“(2)在两个直线距离不得超过40千米起降点间实施空中游览飞行,起降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
“(b)对于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的空中游览飞行,其飞行区域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每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必须包含在该区域之内。
“(c)初级类飞机、滑翔机以及局方规定的某些特定型号航空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