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十、

十、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