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审批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违反规定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违反规定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