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通过网上办理平台、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