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返还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